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三十五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三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备用水源的规划和建设,并对应急备用水源进行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