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三十六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三十六条 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分层取水、采补平衡的原则。水资源开发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