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三十八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三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科学补给城市地下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