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四十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出台再生水利用的政策措施,提高再生水使用率,推进再生水输配管网建设。工业聚集区、化工园区等应当统筹规划,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