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四十一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四十一条 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火电、造纸等高耗水企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城市绿化、道路清洁、景观设施以及建筑施工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