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四十三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四十三条 建立南四湖水位预警机制,在南四湖水位临近生态水位时,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