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四十五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四十五条 新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口应当配套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水质净化工程,并保障规范稳定运行,推进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尾水深度生态净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