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三十九条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矿井水资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系统进行统一配置利用。
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提高矿井水综合利用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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