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九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组成代表团;驻浙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组成一个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代表团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负责会议期间代表团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各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负责主持代表小组会议,按照会议日程安排,组织代表讨论和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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