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八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必要时,可以在会议举行前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法规草案。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