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机关、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单位,应当开展公共信用的宣传、普及工作。
鼓励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开展信用知识培训和诚信创建活动,培育单位信用文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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