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守法履约的意识和水平,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社会公众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履约践诺、诚实守信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