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信息归集与披露
第九条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信息归集与披露 第九条 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的信息主体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的内容分为基础信息、不良信息和守信信息。
本条例所称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公共信用信息。
本条例所称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公共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