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信息归集与披露

第十一条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信息归集与披露 第十一条 信息主体的下列信息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
(二)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但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除外;
(三)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
(四)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
(五)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六)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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