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 第三章 格式条款的监督 第十七条 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 第三章 格式条款的监督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按规定报备案的格式条款发出修改通知,经营者要求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对其他格式条款发出修改通知,经营者要求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4-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