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
第三章 格式条款的监督

第十六条

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 第三章 格式条款的监督 第十六条 经营者对修改通知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修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经营者未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修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4-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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