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
第三章 格式条款的监督

第十八条

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 第三章 格式条款的监督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经营者提出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答复仍要求修改的,经营者应当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4-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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