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