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参与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形成开放式的节能服务市场体系。
节能服务机构为用能单位提供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应当客观公正、诚实守信,保守用能单位商业秘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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