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九条 民用建筑以外的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的节能验收情况和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的节能验收情况和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