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
(一)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
(二)用能产品、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
(三)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行业或者地方限额标准的;
(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其他节能规定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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