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七条 各类开发区(园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可以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制度。
实施区域节能评估制度的特定区域应当依法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
对已实施区域节能评估并在负面清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负面清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节能审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