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决定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自收到协助执行审计文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协助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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