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船舶航行时,船员在没有护栏的甲板上作业未穿着救生衣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船员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船舶航行、移泊时,其附属艇筏、吊杆和舷梯等伸出舷外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船长或者值班驾驶人员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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