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内河农(林)自用船舶在主干航道中央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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