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内河农(林)自用船舶的所有人未申请办理船舶编号、未按规定在船舶显著位置设置船号牌、乘载人员未穿着救生衣或者未有乘载人员携带手机等通信设备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确定的负有水上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