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船长或者值班驾驶人员在内河超抗风等级、超越核定航区(线)航行,在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值班作业,或者疲劳驾驶、疲劳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船长或者值班驾驶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其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吊销其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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