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遮挡或者污损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驾驶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