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将内河农(林)自用船舶用于客货运输、游乐经营等营业性活动,或者其乘载人员数量超过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限额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确定的负有水上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对违法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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