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水上搜救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水上搜救 第四十五条 水上搜救信息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上搜救机构向社会发布。发布水上搜救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水上搜救工作的虚假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水上搜救工作的虚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