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水上搜救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水上搜救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