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与经营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与经营 第二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蚕种储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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