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与经营

第二十条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与经营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蚕种生产保护区,加强蚕种生产的生态环境保护。
在保护区范围内不得建设农药生产企业,不得建设排放氟、硫及其他危害蚕种生产的工业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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