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