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的经营场所和污水、污泥、废油处理设施,防止污水、废油外流,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规定导致污水、废油外流的,责令改正,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