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纠纷化解机制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纠纷化解机制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 当事人经行政机关、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等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或者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