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益性调解组织以及人民调解员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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