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以给付为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对前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债务人逾期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