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需从事一般非农产业工作的,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取得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就业。 凡从事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行业有特殊规定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个体工商经营者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开业手续。 用人单位聘用未经培训或未取得有关资格证书的人员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对已聘用人员进行培训。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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