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其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逐步改善其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省人民政府应当办好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各类高等学校应当根据需要为职业教育培养培训教师。 职业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应当鼓励和支持教师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学历层次、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