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劳动就业市场需求预测工作,强化对职业教育毕业生就业的规划、协调、管理、服务职能,采取多种形式,为毕(结)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和求职场所。 职业教育机构应当同社会有关机构、用人单位联系与沟通,做好对学生的就业指导、就业咨询和推荐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