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教育机构的学生学业期满,经所在教育机构考核合格,由职业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或培训证书。 职业教育机构的学生,需申请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合格的,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