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松涛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25度以上的陡坡地和20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荒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种植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退耕还林,恢复植被。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