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在松涛水库保护范围内从事修路等生产建设活动,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批准的,环保、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的开发、建设审批手续。 在松涛水库保护范围内因采伐林木、修建道路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或者严重水土流失隐患的,应当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