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争议处理和实施监督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会工作人员在集体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有不履行职责、损害职工权益行为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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