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解除或终止职工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恢复职工协商代表工作,并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工作期间的标准补发其工资福利等各项应得收入;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职工协商代表加付赔偿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