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报请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列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定期公布: (一)拒绝或拖延平等协商的; (二)拒绝提供协商所需资料的; (三)所提供的资料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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