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以调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待遇等方式对职工协商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恢复其工作和职务、待遇;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的数额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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