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二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运销、加工、科技等私营龙头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贷款,可以享受财政贴息等扶持农业企业的优惠政策。对其为农户提供培训、营销服务以及研发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基地建设和污染治理的,可以给予财政补助。允许各类私营农业企业和农业科技企业申请使用有关农业科技研发、引进和推广等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