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献血和用血 第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献血和用血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公民,临床用血后,献血者及用血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医疗机构出具的用血及收费证明,到就诊的医疗机构或者所献血的采供血机构核销免费用血量内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成本费用,超出部分由本人负担。 采供血机构应当向医疗机构提供核实无偿献血者身份、献血量等献血必要信息的查询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